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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申秋文、郑春媚与郑春媚、徐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秋文,郑春媚,徐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735号原告:申秋文。委托代理人:徐海建。被告:郑春媚。被告:徐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秋文与被告郑春媚、徐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秋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秋文撤回对被告郑春媚、徐金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04元,由原告申秋文负担。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