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申秋文、郑春媚与郑春媚、徐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秋文,郑春媚,徐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735号原告:申秋文。委托代理人:徐海建。被告:郑春媚。被告:徐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秋文与被告郑春媚、徐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秋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秋文撤回对被告郑春媚、徐金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04元,由原告申秋文负担。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