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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营业分公司与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营业分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营业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346995-7。法定代表人何立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琳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营业分公司诉被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营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6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931元,退回原告3930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