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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汪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蕾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