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汪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王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蕾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