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增库与王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库,王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王增库。被告王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库诉被告王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库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25元,并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