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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增库与王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库,王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王增库。被告王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库诉被告王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库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25元,并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