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三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527号原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占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保国,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宏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