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高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燕丽与被告邢爱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丽,邢爱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郭燕丽。委托代理人娄卓,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爱红。委托代理人李兵,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燕丽与被告邢爱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鲁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