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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石玉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石玉峰。被执行人陈露,无业。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石玉峰与被执行人陈露(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4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玉峰各项损失赔偿款项3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露主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石玉峰各项损失赔偿款3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认为,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