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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沙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利诉被告兴城市沙后所镇石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利,兴城市沙后所镇石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沙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李德利,男。被告兴城市沙后所镇石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德宝,村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利诉被告兴城市沙后所镇石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德利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曹东霖审判员  孙清会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