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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夏建妹、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楼某,项某,洪某,朱某,顾某,冯某,张某,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小学,无业。2007年10月26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伍百元;2008年1月2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2008年2月29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2009年2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0年10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楼某,无业。2007年11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项某,绰号“大象”,农民。2012年9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洪某,无业。2007年3月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08年5月21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无业。2006年3月16日因未按规定登记暂住人信息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无业。2004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一千元;2005年3月2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没收赌资二千五百元;2005年7月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三千元,没收赌资一千五百元;2006年3月17日因未按规定登记暂住人信息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一百元;2007年4月29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罚款伍百元;2008年3月3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7月22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7月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无业。2012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无业。2007年6月26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4)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建妹、王某、楼某、项少华、洪某、朱某、顾某、冯某、张某、周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建妹、王某、楼某、项少华、洪某、朱某、顾某、冯某、张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夏建妹、王某、楼某分别在杭州市某小区15幢2单元1203室、某住宅区15幢4单元1002室、某苑二区5幢2单元1206室组织他人以扑克牌扣”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项某负责抽头、监督抽头,被告人洪某于2014年7月28日负责抽头,被告人朱某负责开门、望风,被告人周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顾某、冯某、张某明知被告人夏某等人聚众赌博,仍提供上述场地。截至2014年7月2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其中2014年7月28日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自动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王某、楼某、项某、洪某、朱某、顾某、冯某、张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虞某、杨某、陈某、董某、崔某、杭某等人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赌资赌具照片,被告人夏某、王某、楼某、项某、洪某、朱某、顾某、冯某、张某、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楼某,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项某、洪某、朱某、顾某、冯某、张某、周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夏某、项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顾某、冯某、张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张某、周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被告人顾某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顾某多次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监管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被告人顾某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楼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顾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涉案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