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蒋幕章爆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幕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蒋幕章,农民。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爆炸罪,于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雪玲,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幕章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幕章及其辩护人杨雪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蒋幕章因与妻子黄某甲发生感情纠纷,为报复黄某甲及其家人,于2014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到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红星煤矿井内,盗得净重8000克的乳化炸药及雷管10枚,后自制成炸药包。2014年6月4日3时35分许,蒋幕章携带炸药包到黄某甲位于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76号的住处楼下,将炸药安放在黄某甲家负一楼的门附近后引爆,造成多处房屋、车辆受损,经潼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物品价值37574.6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周某、王某受轻微伤。2014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蒋幕章到潼南县卧佛派出所投案。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蒋幕章盗窃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蒋幕章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幕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蒋幕章作案后自首,坦白认罪,请求对蒋幕章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幕章因妻子黄某甲提出离婚,对黄某甲及其家人不满,欲采取爆炸的方式实施报复。2014年5月28日凌晨,蒋幕章在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红星煤矿内盗取乳化炸药约8000克及雷管10枚,自制成炸药包。2014年6月4日3时许,蒋幕章将自制炸药包安放在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76号黄某甲家楼下引爆,致周边多名群众受伤和房屋受损。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周某、王某及蒋幕章损伤属轻微伤;物品损失价值37574.6元。2014年6月5日,被告人蒋幕章自动到潼南县卧佛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4日3时40分许,王某报案称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240号门外发生爆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月5日12时许,蒋幕章到潼南县卧佛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蒋幕章盗窃爆炸物,予以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240号,该屋房主为黄继生,四周为民房、门市、农贸市场。中心现场位于黄继生家负一楼杂物间东墙,在东墙墙上有一范围为90厘米×65厘米的炸坑,炸坑断裂处地面可见水泥路面厚为10厘米及5厘米的岩石,炸坑下方空心弯道深度达40厘米。提取炸坑中大石头上粉末、第一层泥土、红色塑料块、牛皮纸屑各1处,炸坑露台处墙灰、断墙处墙灰各1处。炸坑东侧公路周边有大量碎玻璃和铝合金玻璃门框、雨棚、卷帘门残缺物等。炸坑西侧杂物间原墙已被炸毁,墙体倒塌。提取杂物间内白色墙面上黑色烟尘带墙灰、西北墙角墙灰各1处,西北墙渣堆牛皮纸1处。黄继生家外水泥路东侧为陈某酒坊。提取黄继生与陈某酒坊之间水泥公路上鞭炮残片2处。酒坊一楼西墙部分卷帘门被炸进房屋内,北墙两扇卷帘门严重变形。提取酒坊一楼西墙卷帘门边墙灰、窗户防护栏边墙灰、东墙靠北侧墙灰各1处,西墙边黑色布片纤维1处,广告海报上透明胶黏附物1处,北墙货架上碎玻璃。二楼餐厅西墙窗户玻璃被震碎,窗框损坏。提取酒坊二楼西侧窗台黑色布片纤维、西侧窗台地面上黑色布片纤维各1处。三楼西墙窗户玻璃被震碎,窗框损坏。提取酒坊三楼窗台上黑色布片纤维、客厅地面上黑色布片纤维各1处。酒坊门外人行道上散落有大量碎玻璃,提取附近滴落血迹3处。提取黄继生家正大门阶梯处黑色剪刀1把,黄色、绿色编织的电线1团,用四节一号电池和竹片、红色、灰色电线捆绑组成的电池组1个,血迹1处。提取黄继生家、XXX家附近血迹4处,带血纸巾1团。提取黄继生家西侧联通营业厅人行北侧道上呈关闭状深色格子花纹行李箱1个及行李箱内手机1部、信件3封、结婚证等物。提取现场双星专卖店门市人行道附近深色电线线段3段。双星专卖店门市东西两侧均为临街门市,门市临街窗户玻璃均破碎。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梁平县礼让镇红星煤矿。由入口进入煤矿井内k20南西翼运输巷,提取一个正面板扣缺失的大木箱,一个背侧合页脱落的小木箱。4.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街113号房屋进行搜查,在房间内一张小桌子上提取一本写有内容的笔记本。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蒋幕章指认梁平县礼让镇新星煤业有限公司红星井口是其盗窃雷管和炸药的地方,井内495水平k20采煤工作面的一个大木箱是其盗窃炸药的木箱,约10米处一个小木箱是其盗窃雷管的木箱;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街113号房屋进门左手边是其自制炸药的地方,砖头后的水沟是其丢弃装炸药的口袋的地方;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路116号门市是其购买封口胶的地方;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街93号门市是其购买电池的地方;潼南县塘坝镇东南街124号门市是其购买电线的地方;潼南县塘坝镇东南街93号“东南旅社”是其租住并放置炸药的地方;潼南县卧佛镇天台村6组107号是其藏匿炸药的地方;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63号“群群旅社”是其案发前几天居住的地方;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12号“姐妹餐旅馆”是其带儿子住宿的地方;潼南县卧佛镇240号底楼是其实施爆炸的地方;潼南县卧佛中学大门口右侧围墙外四季豆田边是其丢弃作案时所穿衣物、书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地方。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街113号房屋外的水沟中提取了白色塑料口袋1个;在礼让镇河川村2组19号蒋某乙家中提取了蒋某乙从蒋幕章家中拿走的透明胶1卷、缺少两个凳脚的木凳1个。7.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平县礼让镇东煤煤业新华炸药库提取重200克的乳化炸药1枚。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群群旅社单人间柜子抽屉内提取红色、灰色电线缠绕的电线1卷,烟灰缸内提取烟头1枚。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潼南县卧佛中学大门右侧围墙外四季豆田里提取了蒋幕章丢弃的银行卡2张、蒋幕章身份证1张、印花双肩书包及书包内的物品、衬衣、牛仔裤等。10.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蒋幕章书写指定内容,并提取了蒋幕章书写的内容2页。11.提取笔录及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梁平县礼让镇新星煤业责任有限公司2014年5月28日凌晨监控视频显示,当日1时许,一个人驾驶摩托车从红星煤矿厂区大门进入煤矿,往矿洞方向行驶。同日2时许,一个人驾驶摩托车从红星煤矿厂区内驶出大门。1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黄某甲的手机中提取158××××7332于2014年3月22日发送内容为“……我要用48斤炸药。你家开花!”的短信息。1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蒋幕章、陈某、王某指尖血。14.提取笔录、乳化炸药生产配料、使用说明书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乳化炸药生产配料记载,二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铵、硝酸钠、水、氯化钠(钾),每支药卷装药量为200克±5克。15.侦查实验笔录证实,重庆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联系治安总队、潼南县公安局、梁平县公安局进行爆破试验。将每枚200克的乳化炸药共计40枚分成12枚、12枚、12枚、4枚,分别用透明胶缠绕成炸药包,每个炸药包使用1枚雷管引爆。试验当日雨天,地面较软。由专业爆破人员引爆炸药包,民警在250米远处看见大量白色烟雾升起,地面轻微震动,然后传来一声爆炸声。爆炸后,爆炸中心位置产生长135厘米、宽95厘米、深35厘米的坑,靠山体一面有少量山石碎裂,方圆5米内有植物碎片,附近找到部分雷管引线。16.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双星门市附近提取的线段2段、炸坑内提取的牛皮纸、西北墙角渣堆提取的牛皮纸均检出钾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等离子;从双星门市附近提取的线段1段检出钾离子、钠离子、氯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等离子。17.检验报告证实,从粉尘中检出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离子。18.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一处鞭炮残片检出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钠离子、钾离子;一处鞭炮残片检出氯离子、硫酸根离子、钠离子、钾离子。19.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酒坊西墙窗户防护栏边提取的墙灰、炸坑露台提取的墙块均检出氯离子、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等;从酒坊卷帘门边提取的墙灰检出氯离子、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钠离子、钾离子等;从炸坑断墙处提取的墙灰检出氯离子、硝酸根离子、钠离子、钾离子等;从酒坊东墙货架提取的碎玻璃检出氯离子、硫酸根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等。20.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炸坑对面地上提取的透明胶黏附物、酒坊西墙边提取的黑色布片纤维、酒坊二楼西侧窗台提取的黑色布片纤维、酒坊二楼西侧地面提取的黑色布片纤维、酒坊三楼窗台提取的黑色布片纤维、蒋幕章左上臂前侧伤口的棉签擦拭物、蒋幕章右额部伤口的棉签擦拭物、指甲、蒋幕章身上的衬衣及裤子均检出钾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等离子;从黄某甲家厨房灶台下地面提取的墙灰检出钾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等离子;从酒坊一楼东墙上提取的墙灰检出钾离子、钠离子、氯离子、硫酸根等离子;从酒坊三楼地面提取的黑色纤维布片、蒋幕章左大腿前侧伤口的棉签擦拭物均检出钾离子、钠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等离子。2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爆炸现场墙上提取的空白墙灰、墙角提取的墙灰、爆炸坑内石头上提取的粉末、距中心185厘米、西北墙62厘米处提取的墙灰均检出氯离子、硫酸根离子、钠离子、钾离子;从爆炸坑内提取的红色塑料块、泥土均检出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钠离子、钾离子。22.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2组19号蒋某乙家中提取的小木凳及从礼让镇老营街113号老房外小沟提取的白色塑料袋均检出钠离子、铵根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等离子。23.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梁平县东煤煤业有限公司新华炸药库房炸药保管室提取的疑似炸药检出氯离子、硝酸根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24.检验报告证实,从侦查实验炸坑内提取的泥土、炸坑附近提取的白色电线、距炸坑5米处提取的泥土均检出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等离子;距炸坑10米处提取的泥土检出钠离子、钾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硫酸根等离子。25.dna鉴定书证实,电线的棉签擦拭物、滴落血迹2处的棉签擦拭物、信(家属)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血迹3处的棉签擦拭物、带血纸团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血迹3处的棉签擦拭物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电线、结婚证、信(公安局)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26.dna鉴定书证实,烟头2枚、电线棉签擦拭物与蒋幕章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28×1019。电线、结婚证、信(公安局)均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均能找到蒋幕章血样所有基因型。27.dna鉴定书证实,滴落血迹1处的棉签擦拭物与陈某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04×1019。血迹1处的棉签擦拭物与王某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02×1016。28.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对象陈某。头额中部发际上2厘米处、眉外1厘米处、右大腿中段外侧见红色瘢痕,结合病历材料,评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陈某的头部、面部及右大腿的损伤属轻微伤。29.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对象周某。左足内侧足弓上3厘米处见瘢痕,结合病历材料,评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周某的损伤属轻微伤。30.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对象王某。右外踝见创口,评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王某的损伤属轻微伤。31.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对象蒋幕章。右眉处、左上臂上段前侧、左大腿中段前侧见皮肤裂创,评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蒋幕章的损伤属轻微伤。32.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2014年6月4日凌晨卧佛镇太平街240号发生的爆炸案引起周边居民受损的财物直接损失价格为34574.60元。33.鉴定书证实,经与蒋幕章所书写的字迹比对,内容为“黄继生:你们这一大家都是蠢才,还自……我想他全家都是鸡鸣狗盗之人而以、、、、、、蒋幕章字”的信文1张,收信人为“重庆市公安局”、寄信人地址为“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2组”等的信封1个及信封内的信文3张,收信人为“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街道黄继生、王某、王小凤……”、寄信人为“此信来至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河川村2组蒋幕章”等的信封1个及信封内的信文3张,以上检材上的书写字迹均是蒋幕章所书写。34.信件证实,收件人为公安局的信件主要内容为“至公安局:我是蒋幕章当你们接到这封信时,我以成为了杀人犯。我懂杀人是犯罪的,可是有些人一定要杀……可笑的是婚姻法,有一方想离婚不论对错……黄某甲是一个无情、无义、无信的女人……她的亲人,都在帮她,而害我如果是砍伤她的亲人过程中,用力大了些而死亡我也只能说不好意思、我不是有意的”。收件人为黄某甲的信件主要内容为“黄某甲:今天我收到法院的公涵……你说这样的话出来,天理在哪里……我今天明确的告诉你,只有两个字那就是代价!!!!!!我要让你生不如死……蒋幕章字”。收件人为黄某甲的信件主要内容为“黄某甲:……你很快就会失去你的亲人和朋友……我也很快会失去生命……在昨天﹤5月28号﹥收到法院的公涵。我也决定行动了……我也在也见不到我的儿子和亲人和朋友了……蒋幕章笔”。收件人为黄某甲的信件主要内容为“黄某甲:不管你对我怎么样,我都不愿伤害你……疯子加狂人幕章字”。收件人为黄继生的信件主要内容为“……我所以跑很多次卧佛,那是为了查明各条路线,怎样才能把炸药和雷管远到卧佛不被发现……蒋幕章字”。35.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3时许,黄某甲正在位于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76号的家中睡觉,突然一声巨响,卧室的吊顶天花板掉到了床上。黄某甲喊醒母亲王某,发现家中很多东西被震倒,一楼卫生间的门被炸飞,门边的墙被炸成一个大洞,一楼大门口有一卷花电线和一个类似雷管的管状物,邻居家及街上到处都是碎玻璃。黄某甲怀疑是丈夫蒋幕章为报复她实施了爆炸。黄某甲与蒋幕章从2013年开始闹矛盾。2014年1月起,蒋幕章使用号码为158××××7332的手机发送了几条威胁短信给黄某甲,还寄送了三封威胁信。2014年6月3日11时许,蒋幕章在黄某甲家对面的一家餐馆吃饭,让餐馆老板将儿子蒋某甲叫到餐馆并带走了。3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凌晨,王某睡觉时听到一声巨响,与女儿黄某甲下楼看见底楼墙被炸没了,王某的脚在流血。2013年腊月,黄某甲因与丈夫蒋幕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蒋幕章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威胁黄某甲。2014年6月3日11时许,对面饭馆的老板娘过来喊走蒋某甲,王某看见蒋幕章带着蒋某甲在吃饭。饭后,蒋幕章带着蒋某甲到王某家耍了一会儿,蒋幕章让蒋某甲写了一个电话号码,说如果黄某甲出了事就打这个电话找蒋某乙,然后带着蒋某甲走了。37.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周某住在潼南县卧佛镇农贸市场对面的双星门市楼上。2014年6月4日3时许,周某听见爆炸的声音,房间的玻璃窗被震坏,玻璃碎片弹到床上将周某脚背划伤。38.证人陈某证言证实,陈某在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农贸市场开了一家酒厂,对面是黄某甲家。2014年6月4日3时许,陈某正在酒厂烤酒,听到一声巨大的响声,酒厂的卷帘门被炸飞向陈某砸过来。陈某头顶、额头、右大腿都受了伤。房屋及酒厂很多东西被炸坏,损失重大。39.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李某甲家距黄继生家约100米。2014年6月4日3时许,李某甲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听见外面传来巨大的爆炸声。李某甲惊醒后拉开窗帘,看见一个个子不高的中年男子在街道中间从黄继生家方向往中学方向猛跑,该男子好像背了一个浅色背包。4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3时许,李某乙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立即起身查看,看到一个偏瘦的中年男子沿着马路往卧佛中学方向跑,该男子背上是鼓起的。大家在人行道上发现一个旅行箱。因为害怕爆炸,没有人去碰旅行箱。41.证人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唐某是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63号群群旅馆的老板。2014年6月1日11时许,蒋幕章(经唐某辨认确认)在群群旅馆开了房就走了,当日16时许又提了一个旅行箱回来入住。6月2日,蒋幕章空手出门,回来时背了一个白底黄点的空书包。6月4日3时许,蒋幕章拖着旅行箱走了。42.证人代某证言证实,代某在潼南县卧佛镇太平街12号开了一家姐妹餐旅馆。2014年6月3日11时许,一个男子带着一个小孩来住宿。当日20时许,男子说晚上不回来住,让孩子留下玩电脑,说完便离开了。43.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彭某住在潼南县卧佛镇天台村。2014年6月3日天快黑了的时候,一个男子背着包从黄某甲家的老房子走出来。44.证人朱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3日,朱某的母亲去世,朱某按照当地风俗在太平桥燃放了鞭炮。放鞭炮的地点与6月4日发生爆炸的地方相距20米。4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李某丙是蒋幕章的大嫂。2014年5月,蒋幕章收到妻子黄某甲起诉离婚的传票,情绪发生变化。46.证人蒋某甲证言证实,蒋某甲是蒋幕章的侄子。2014年5月底的一天,蒋幕章将电动车留给蒋某甲,还说在家中桌子上留了一封信,如果过几天他没有回来,让蒋某甲打开房门看信,并把他的东西搬到蒋某甲家里去。47.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黄某乙将位于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街113号的平房租给蒋幕章居住。2014年春节后,蒋幕章的妻子回来住了两三天,黄某乙听见他们在吵架闹离婚。4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是红星煤矿k20煤层组长。煤矿打炮眼要用到炸药和雷管,由爆破员到炸药仓库领取。每箱炸药里面有三包,每包有40枚,每包重8千克。雷管10枚一把。张某将领取的炸药放在k20煤层一个大木箱里,雷管放在十余米远一个小木箱里,木箱都上了锁,钥匙由张某保管,每次使用都是拿整包的炸药和整把的雷管,箱子里剩的也是整包的炸药和整把的雷管。2014年5月27日完工后,张某将剩余的炸药、雷管锁在矿道的木箱里。28日早上,采煤区发生垮塌,k20煤层停止放炮。直到6月6日下午,警察到煤矿调查时,张某才发现木箱被撬,炸药和雷管被盗了。49.证人蒋某乙证言证实,蒋某乙是蒋幕章的哥哥。2014年2月开始,蒋幕章和妻子黄某甲在闹离婚。5月底的一天,蒋某乙的妻子挖苦蒋幕章离婚的事,蒋幕章很生气。蒋幕章说要出去,让蒋某乙的儿子将他的电动车骑了回来,说如果他过几天不回来,就把他家里的东西搬过来,还说在桌子上留了一封信,让蒋某乙到时候去看。蒋某乙在红星煤矿工作。2014年5月27日,煤矿施工后,剩余了10发雷管和一些炸药。50.证人刘清江证言证实,刘清江是冬煤煤业有限公司礼让镇新华炸药库的库保员。该炸药库只有一种炸药,即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器材公司生产的“二级采矿许用乳化炸药”,使用雷管引爆。红星煤矿使用的炸药都是在该库房领取的。51.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徐某甲是葛洲坝易普力重庆力能民爆公司的高级爆破工程师。该公司生产的“二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的主要成分是硝酸铵、硝酸钠、水、氯化钠、乳化剂等。该炸药使用雷管引爆,爆炸后会产生大量气体,固态物质会形成氯化钠,现场可能残留微量的铵根离子、硝酸根离子。52.证人徐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某乙在潼南县塘坝镇东南街124号开了一家日杂门市,到门市来买电线的人很少。2014年5月31日前后,一个中年男子花30元买了软电线。没过多久男子回来说电线有问题,打火机一烧就断了,后来花90元钱买了60米一股绿色电线和一股黄色电线缠绕的花线。经徐某乙辨认,该男子系蒋幕章。53.证人谭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谭某在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街93号经营一家日杂店。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住在礼让街上的一个蒋姓男子来购买了一对大电池。过了几天,该蒋姓男子又来买了一对大电池。经谭某辨认,该男子系蒋幕章。54.证人程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程某甲在礼让镇老营路开了一家日杂门市。2014年5月,礼让街上的一个男子来购买了一个大封口胶和一卷红黄色塑料皮的电线。经程某甲辨认,该男子系蒋幕章。55.被告人蒋幕章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开始,蒋幕章与妻子黄某甲婚姻关系恶化,黄某甲提出离婚,蒋幕章努力挽回。2014年春节后,黄某甲坚持离婚,其家人也对蒋幕章恶语相向,双方矛盾激化。蒋幕章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信件方式威胁黄某甲,表示要炸黄某甲家的房子。2014年5月18日,蒋幕章收到黄某甲起诉离婚的传票后非常生气,又联系不上黄某甲,便着手实施爆炸事宜。蒋幕章曾在梁平县礼让镇玉石村红星煤矿上班,熟悉煤矿的情况。5月28日凌晨1时许,蒋幕章驾驶电瓶车到红星煤矿,换上矿工帽偷偷进入矿洞k20地区,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和改刀撬开炸药箱的挂锁,盗取一整包共计40节、重约8公斤、白色塑料袋包装的乳化炸药,装入随身携带的编织口袋。又在离炸药箱20米的地方,撬开雷管箱盗取了一把共计10发雷管,雷管上连接有一根红色的线和一根灰色的线。快天亮时,蒋幕章带着事先购买的一号电池和电线来到养鸭场附近的公路上,用电线连接雷管的线头,使用电池引爆雷管。试验成功后,蒋幕章回家处理炸药。蒋幕章从凳子上取下两根木条,将炸药放在木条上,用大透明胶布缠绕,将炸药分成12枚、12枚、12枚、4枚制作了四坨炸药包。蒋幕章又去日杂店买了2对一号电池。5月29日,蒋幕章给二哥蒋某乙写了一封信。5月30日,蒋幕章用一个旅行箱装了衣物、炸药包和几封信,背了一个书包,从礼让镇出发,于31日到达潼南县塘坝镇。蒋幕章在一个旅馆内将炸药转移到书包内。6月1日,蒋幕章带着旅行箱到了卧佛镇,开了一个旅馆(指群群旅社),将旅行箱放在旅馆,蒋幕章在旅馆内将雷管线剪短。因担心炸药放在旅馆不安全,蒋幕章又到塘坝镇将装有炸药包的书包带到卧佛镇,藏在了黄某甲老家天台村无人居住的房子里。6月2日,蒋幕章到塘坝镇买了一个花背包,花90元钱买了60米电线。蒋幕章到黄某甲家附近踩点,黄某甲遇到蒋幕章没有理睬,蒋幕章下定决心炸黄某甲。为了不炸到儿子蒋某甲,6月3日上午,蒋幕章让黄某甲家对面的面馆老板娘将蒋某甲从黄某甲家叫出来,带蒋某甲到另外一个旅馆(指姐妹餐旅馆)住宿。19时许,蒋幕章将炸弹从黄某甲家拿出来放在群群旅社,又到姐妹餐旅馆对老板娘说要出去喝酒,晚上不回来住。蒋幕章哄蒋某甲睡觉后,回到群群旅社,用手机定了凌晨3点的闹钟。6月4日3时许,蒋幕章用雷管连接炸药包和电线,装入书包,提着背包和旅行箱来到黄某甲家附近。为了让人发现旅行箱中的书信,蒋幕章将旅行箱扔在人行道。蒋幕章将装有炸药的书包放在黄某甲家负一楼门附近的地上,用剪刀剪断两根电线,躲在转角处用电线去接触电池,炸药瞬间就爆炸了,产生巨大的爆炸声,还有玻璃破碎、砖头飞的声音。蒋幕章来不及躲避,头部、肩膀、大腿都受了伤。蒋幕章跑到一个中学附近的树林中躲藏,换了随身衣服扔在树林。6月5日早上,蒋幕章到派出所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幕章为报复他人盗窃乳化炸药8000克,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且系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蒋幕章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蒋幕章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对其提出对蒋幕章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支持。蒋幕章到案后坦白认罪的情节已评价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再另行认定。对辩护人提出蒋幕章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幕章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卢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江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