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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殷成龙、宋和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殷成龙,宋和燕,颜金波,徐春邵,殷强,郑泽利,程秀全,王杰英,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8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增红。被告殷成龙。被告宋和燕。被告颜金波。被告徐春邵。被告殷强。被告郑泽利。被告程秀全。被告王杰英。被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金融街E座21层2103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殷成龙、宋和燕、颜金波、徐春邵、殷强、郑泽利、程秀全、王杰英、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启娟审 判 员  王晓凤人民陪审员  卢启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