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云诉与告朱学利、孙富有、陈华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07号原告:李秀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淋,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玉刚,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学利,男,汉族。被告:孙富有,男,汉族。被告:陈华兰,女,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云诉被告朱学利、孙富有、陈华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为518元,由原告李秀云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逸诗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