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印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博纳科技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海锋,职务经理。被告高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印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满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