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琳与袁月强、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袁月强,胡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王琳。被告袁月强。被告胡婷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琳与被告袁月强、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