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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琳与袁月强、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袁月强,胡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王琳。被告袁月强。被告胡婷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琳与被告袁月强、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