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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静、夏振广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静,夏振广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4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张静(曾用名:张维晶),女,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夏振广,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静(曾用名:张维晶)、夏振广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静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5#地块5-22[幢]105号房,丘地号:3-76/427-22,建筑面积:380.1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399**号的私有房产。二、预查封被告张静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河东路与远达大街交汇处,天富北苑,第1236【幢】6#1【单元】117号房,丘地号:5-1/1-17,建筑面积:444.26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二Y字第201201110044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