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执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景涛,顾文政,肖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692-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许景涛。被执行人顾文政。被执行人肖东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景涛在临沂市兰山区御园金顶小区(1号楼2B-501)拥有房产一处,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景涛名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御园金顶小区1号楼2B-501的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许景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许景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许景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许景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天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