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李为民、王贵竹、马武强、董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建军,李为民,王贵竹,马武强,马某甲,马某乙,董章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建军,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为民,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贵竹,女,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武强,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甲,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乙,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章雨,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负责人:裴建广,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李为民、王贵竹、马武强、马某甲、马某乙、董章雨、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培勋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雷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