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08号申请人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海天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玉东(SONOKDO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旺,住址浙江省宁波市,系该司员工。申请人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800053/94856730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安联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49030.94元,出票日期:2014年7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30日,收款人:惠州市和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乐金甬兴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瑛(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