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刑初字第01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溪县。2014年3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释放,同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志军,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于2014年10月16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黄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所出售的建筑扣件和铜芯电线系赃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自己经营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收购李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扣件共计4700个、三峡牌NH-YJV5×16平方毫米电缆线220米。经鉴定,其中被盗的1900个直接扣件价值为8150元,被盗三峡牌NH-YJV5×16平方毫米电缆线220米价值11880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0030元。2014年5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的搭接铜排系赃物的情况下,收购犹某某等人盗窃的型号为TMY-125*10的搭接铜排21米。经鉴定,被盗型号为TMY-125*10的搭接铜排21米价值17514元。另查明,2014年3月31日,本院以(2014)沙法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范某某、马某、邹某、匡某某、邓某某、梁某、胡某某、犹某某、娄某某、李某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价格鉴证意见,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439号、(2014)沙法刑初字第00837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及回执,重庆铁路检察院重铁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及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所涉赃物价值共计37544元,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撤销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拘役的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12000元除已向本院缴纳5000元外,其余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忠民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