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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方秀梅、向友付等与张文军、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秀梅,向友付,向荣芳,张文军,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建波,夏光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淮贵林,淮建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沙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750-1号原告方秀梅,系向道荣妻子。原告向友付,系向道荣父亲。原告向荣芳,系向道荣女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文军。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利。被告徐建波。被告夏光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生,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淮贵林。被告淮建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沙河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秀梅、向友付、向荣芳诉被告张文军、武安市嘉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建波、夏光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淮贵林、淮建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沙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文军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吕国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景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