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399号原告赖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郑某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