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非诉行执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抒华、钱亚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抒华,钱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非诉行执字第0052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被执行人黄抒华。被执行人钱亚锋,关于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抒华、钱亚锋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泰计征决字(2013)2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抒华、钱亚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5000.64元,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35000.64元,余款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泰计征决字(2013)2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新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