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传铭与何进勤、唐国春、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平安大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铭,何进勤,唐国春,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平安大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339号原告:陈传铭,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何进勤,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唐国春,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杰。委托代理人:高原,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平安大厦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曹朋。委托代理人:杨亦可、李雪群,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铭、何进勤诉被告唐国春、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中国平安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平安大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铭、何进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由原告陈传铭、何进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宇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