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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建秋、被告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秋,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福荣,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1046号被告张建秋,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8日。被告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富,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广元市经济开发区下西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建秋、被告广元市金顺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鲜 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