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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益绍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绍,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黄益绍,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605号。法定代表人乔海燕。委托代理人李海敏,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黄益绍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益绍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庆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飞虎、人民陪审员刘伟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易李担任记录。原告黄益绍、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益绍诉称,2014年7月,黄益绍发现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站www.ifeng.com凤凰论坛刊登了二十篇标题为“揭露长沙理工大学黄益绍叫兽的真实面目”的匿名帖子,文中不但以侮辱性语言(如“叫兽”、“感情骗子”等)诋毁黄益绍的人格,而且采用黄益绍前妻的身份污蔑、杜撰了黄益绍:1、逼妻去照B超查性别;2、重男轻女;3、伪造了一份假B超区单位开堕胎证明;4、逼妻将小孩送人;5、指使妻子对生育事实撒谎;6、伪造了一张假离婚证;7、致湖南电力职院女性肖某怀孕;8、给了2000元让肖某堕胎;9、与湖南凯达离心机厂女性李某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10、毒打老婆;11、将老婆赶出家门;12、被李某带着电视台约妻子去单位讨说法等一系列虚假情节。黄益绍多次联系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站,要求删除攻击黄益绍的侵权性文章,但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对此一直不予理睬,致使侵权帖子在互联网上传播甚广,其被点击的次数截止到现在就已远超过5000次。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黄益绍的人格尊严权,使黄益绍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严重影响了黄益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站上侵犯黄益绍名誉的帖子和相应的网页快照;2、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黄益绍公开赔礼道歉;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赔偿黄益绍精神损害抚慰40000元;4、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支付黄益绍的印刷装订费300元、邮寄专递费86元。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辩称,1、凤凰论坛上的帖子是黄益绍前妻曾女士发布,并非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撰写,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对帖子进行审核的义务;2、黄益绍认为涉案文章内容失实,对其名誉构成侵害,应向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提供包括涉案连接、自身身份证明及涉案文章内容失实的基本证据材料,但根据本案黄益绍所提供的证据显示,黄益绍在涉案网贴出现后并未向被告履行有效、完整的通知义务;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接到黄益绍的通知之后,被告起诉之前已将涉案网贴进行了下线处理,并向百度提供了下线网贴,帮助黄益绍减少了损失,已经尽到了义务;4、黄益绍所称的精神损害及其他合理支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构成严重损害,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原告黄益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站凤凰论坛在2014年7月刊登的20篇侵权帖子网页截图,证明的事实如下:1、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是以“叫兽”、“感情骗子”、“揭露”、“重男轻女”、“毒打”、“把我扔”、“欺骗”等辱骂、贬损性语言严重侮辱了黄益绍的人格,见帖子标题与帖文;2、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为追逐自身的商业利益(如提高网站人气、增加网页浏览率等)以“长沙理工大学黄益绍”、“…于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在医院的几天时间是黄益绍照顾我”、“在5月30日…早产了一名女婴”等语句宣扬黄益绍作为一个普通教师的个人隐私,侵犯了黄益绍的隐私权,见帖子标题与帖文;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通过采用黄益绍前妻的身份污蔑、杜撰了黄益绍1)逼妻去照B超查性别、2)重男轻女、3)伪造了一份假B超去单位开堕胎证明、4)逼妻将小孩送人、5)指使妻子对生育事实撒谎、6)伪造了一张假离婚证、7)致湖南电力职院女性肖某怀孕;8)给了2000元让肖某堕胎、9)与湖南凯达离心机厂女性李某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10)毒打老婆、11)将老婆赶出家门、12)被李某带着电视台约妻子去单位讨说法等一系列虚假情节的方式诽谤了黄益绍。4、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刊登侵权帖子的目的是投放长沙房屋、苹果手机、景点旅游等商品和服务的售卖广告等的右下角(前面页码的帖子其实下面也有广告,只是因为帖子数量太多,这些帖子只取了部分截图);5、上述20篇案涉帖子网络传播速度极快、范围相当广、影响相当严重——被点击次数合计为25625(次)。证据2,4篇案涉帖子在2014年7月14日的360搜索快照网页截图,证明:1、前述案涉帖子客观存在,因为P94(点击次数1843)、102(点击次数1817)、106(点击次数1818)上的360搜索快照能够分别与源帖P56(点击次数1424)、46(点击次数1357)、12(点击次数637)互相印证;2、P98上的帖子(点击次数1839)快照无法与前述20篇源帖互相印证(即链接地址不匹配),应该算作第21篇帖子的360搜索快照;3、4篇帖子将前述点击次数修正为25625+(1843-1424)+(1817-1357)+(1818-637)+1839=29534(次)。证据3,7篇案涉帖子在2014年7月的搜狗搜索快照网页截图,证明:1、前述案涉帖子客观存在,因为P113、117、121、125、129、137上的搜狗搜索快照能够分别与源帖P66、18、24、26、56、81互相印证;2、P133上的帖子(点击次数571)快照无法与前述21篇帖子互相印证(即链接地址不匹配),应该算作第22篇帖子的360搜索快照;3、第22篇帖子将前述点击次数再次修正为29534+571=30105(次)。证据4,苹果手机搜索“长沙理工大学黄益绍凤凰论坛”部分结果的截屏,证明了案涉帖子的客观性,因为P141上的4个简略帖子的链接地址能够分别与P13、41、18上的源帖和P133上的搜狗搜索快照相互印证。证据5,黄益绍于2014年7月9日成功发送给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bbs@ifeng.com的删帖申请投诉邮件,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2014年7月9日知晓了侵权事实(P144中鼠标点击bbs后,马上弹跳出邮件的接收地址bbs@ifeng.com)。邮件附有黄益绍身份证件和之前起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2014)天民初字第1235号立案通知书。证据6,黄益绍于2014年7月14日再次成功发送给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bbs@ifeng.com的删帖申请投诉邮件,证明在7月9日的邮件投诉未达到删除案涉帖子的目的之后特意下载了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上删帖申请专用文档,第二次投诉了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邮件附有删帖申请专用文档、黄益绍身份证件、校园卡和之前起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2014)天民初字第1235号立案通知书。此外,P151显示bbs@ifeng.com正是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投诉专用邮箱,佐证了证据5中黄益绍第一次投诉地址的正确性。证据7,黄益绍2014年7月几次电话投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01058851015,01060675075)的通话详单,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知晓侵权事实,拒绝删帖。证据8,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网评黄益绍教学效果的截图,证明案涉帖子和博报一方面严重影响了黄益绍的精神状态和正常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在其被学生浏览、传播之后导致对黄益绍的教学与社会评价下降,即学生网上对黄益绍的评价从被告刊登帖子之前的“优”到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刊登帖子之后的“劣”的一个明显恶化过程,其中“2013年—2014学年第一学期”是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这一学期,正是被告网站刊登大量帖子的时间段。随着教学经验的积累和对教学内容的更加熟悉,黄益绍的教学效果不但未得到提升,反而突然下降了,并遭致咒骂“作风败坏”。证据9,长沙理工大学关于黄益绍工作遭受了损害的证明,证明在(2014)天民初字第1235号案中,因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早期刊登的帖子和博报(点击次数8000多)就已经给黄益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佐证了这次侵权帖子达30105次点击次数对黄益绍工作具有更大危害性。证据10,黄益绍离婚诉讼案卷的部分复印件,包括(2013)天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抚养协议书、卧室门被刀砍坏的照片,分别证明如下事实:1)黄益绍与前妻曾霞离婚只是因为彼此缺乏沟通产生了一些争吵,不存在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上污蔑的有黄益绍出轨的说法。2)离婚时男方抚养了仅满十几个月的女儿(依法本该由女方抚养,但女方当时拒绝抚养,且每月只愿支付抚养费100元——实际上至今分文未给),帖子上有关黄益绍“对家庭没有责任感”、“重男轻女”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合。3)2013年元旦曾霞在家庭琐事争吵中曾经拿菜刀追砍黄益绍,黄益绍躲进卧室,结果卧室门被她砍了两刀。黄益绍一向畏惧她的霸道和凶狠,而凤凰论坛却污蔑黄益绍“毒打老婆并将其赶出家门”,这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证据11,曾霞网银转账7000元给黄益绍办理女儿送养给黄益绍大外甥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凤凰论坛污蔑黄益绍逼妻将小孩送人的说法是在颠倒黑白,其中第4页末行显示黄益绍邮政储蓄卡在2012年11月4日有来自卡号6226981600254870的跨网存7000元,而后面附录的回单凭证又显示该卡号是曾霞的中信银行卡号。这笔钱是对当年7月送养孩子给黄益绍外甥时一致承诺要给孩子添买衣物和营养品的兑现(孩子因黄益绍外甥在外工作地点从广东变化到湖南,故时而让黄益绍二姐在广东帮他带,时而让黄益绍大姐和黄益绍嫂子在湖南帮他带,以便他自己在湘粤两省做煤炭生意之余方便照看收养的孩子)。证据12,(2014)天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黄益绍曾于2014年4月30日就同一侵权事实起诉过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当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1235号案一篇凤凰博报除了标题之外帖文与本案帖文是一样的,说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早在6月份甚至更早(如1235号案传票送达之时等)就已经知晓黄益绍名誉遭受其网络侵害和帖文的内容,但由于开庭之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庭审之后的帖子在更换标题之后被再次刊登、传播,数量达到22篇,应属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知晓侵权事实之后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造成对黄益绍名誉损害的扩大部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证据13,曾霞下发给黄益绍的离婚协议书,证明2013年1月9日曾霞通过其qq发给原告邮件(联系证据16中元旦纠纷追砍黄益绍),声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黄益绍在面临即将被离婚的窘境中通过qq认识了帖子中提到的异性李某,但只是普通的异性朋友,并未谈过恋爱。证据14,其他网站几个小时之内均能够快速处理申请删帖邮件的例子,证明大田顶网、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6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无论周日还是周末都能够在收到投诉邮件之后的几个小时之内轻易处理来自全国各地客户的诉求,据此反驳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2014)天民初字第1235号案庭审中声称公司每天收到海量投诉邮件会导致处理不及时,也说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作为一家大的门户网站在通过大量刊登新闻帖子赚取商业广告收益的同时缺失与其收益量大小相称的行业责任和法律义务。证据15,有关本案的打印、复印费(90+85+150=325元)和给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送达文书邮寄费86元,证明黄益绍维权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必要的花费。每页的打印费或复印费是0.5元,黄益绍、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法院各一册,每册200多页。由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未履行更新工商登记地址致使法院第一次送达失败,应独自承担邮寄送达费。证据16,孕检医学检验部分报告单(前妻借用曾柳华姑妈的身份证做检查),证明是因为曾霞所怀胎儿孕检时发现有IgG抗A严重异常-免疫溶血性疾病,这才决定要么就不生(流产跟胎儿性别无关),要么生下来后就送养孩子给我大外甥(他患有慢性疾病丧失了重体力,这导致他离婚后唯一的孩子被女方霸占了)。证据17,曾霞在(2013)天民初字第1046号案中提交的工资单,证明曾霞为了逃避抚养女儿的义务(调解时黄益绍外甥因病去世不久)不惜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月工资1081.8元)来误导(2013)天民初字1046号案的审理,去年正是因为她这个很低的工资单才导致抚养协议书(见证据10)上她每月出的抚养费低至100元,也从另一角度证明曾霞仅仅为了一己之私就可以歪曲事实真相(这里退一步假设帖子散步的流言可能是出自她之口的话)。证据18,黄益绍生活遭受了严重影响的手机短信截屏,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上刊登的侵权帖子严重影响了黄益绍的正常社交活动,致使黄益绍与长沙交通职业学院的李秋艳、娄底某医院的朱洪志的正常交往遭致夭折。其中,李是看了(2014)天民初字第2326号案中帖子,在这里也一并列出来旨在佐证本案中的帖子对日常社交活动的影响。证据19,(2014)天民初字第1235号案中一篇侵权帖子,证明黄益绍早在2014年4月30日就该侵权帖子捏造的事实起诉过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该帖子除了标题之外帖文与本案帖文是完全一样的。该证据也是对证据12的补充。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质证情况:对证据1,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认为涉案网帖中的字眼可能表达失妥,但不构成侵权,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网帖涉案内内容是否失实,黄益绍需承当举证责任,本案为名誉权侵权,网帖上有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模式与本案无关,涉案网帖系黄益绍前妻曾女士发布,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不承担审核义务,因此不对网帖的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对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截屏时间为2014年7月16日,截屏乃是搜狗搜索的网页快照,证明已经下线,快照为自动截取的下线内容,不在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没有控制权,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也及时履行了下线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证据3,质证意见同证据2;(证据1、2无法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截屏时间,联系人与黄益绍何关系无从得知,黄益绍起诉状中www.ifeng.com非手机端,因此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只能证明黄益绍曾经操作过发送行为,并不能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收到黄益绍的删帖申请,且黄益绍的申请不符合删帖申请的实质要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网帖内容失实的材料,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网站出于对发帖人负责的态度,无从查证黄益绍的删帖要求,黄益绍证据目录中立案通知书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其主张夸大。对证据6,质证意见同证据5;(不能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接到黄益绍通知之后未履行删除义务,恰恰证据2显示在2014年7月16日前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已经将文章下线)。对证据7,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均有异议,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实无误,黄益绍提供的证据形式不符合,该通话记录只显示黄益绍打过电话,电话是否打通,沟通内容是什么无从得知,仅凭黄益绍单方意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网络管理系统中学生对黄益绍进行评价,并不能说明系因本案涉案文章引发,相反,从另一面说明黄益绍为人师表,自身言行有待争议,根据多个信息反映,李某与黄益绍前妻确实到电视台因婚姻纠纷发生争论,不能排除黄益绍在学生中评价降低是因本案引起。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出具时间均为5月份,与黄益绍起诉状中涉案文章发表时间为7月份,内容不符,与本案无关,该证据系黄益绍工作单位出具,与黄益绍有利害关系,其证据效力受影响,证据所称黄益绍教学评价或收入降低是否与本案涉案文章引起无必然联系。对证据10,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黄益绍所称其曾被前妻用刀砍,恰恰说明黄益绍与前妻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黄益绍主张双方仅产生争吵前后矛盾。根据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后来查询得知,黄益绍前妻承认是其发布,并承担担保责任。黄益绍认为涉案文章系凤凰论坛污蔑其,系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对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与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涉案文章乃黄益绍前妻于2014年7月9日发布,与天心区法院1235号案件的涉案文章非同一篇文章,发布时间也不同,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无从得知涉案文章的存在,且黄益绍所称的必要设施超出法律规定义务,另外黄益绍所称的涉案文章为22篇,实际上根据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批文章id号为同一id号,实则为同一篇文章,可以从文章发布时间、发布者id号均可得知。对证据13,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中并没有提到黄益绍是否与案外人李某有关系。对证据14,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与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他网站处理情况与本案无关,但是黄益绍在该证据中提交删除相关视频材料,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曾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黄益绍认为该视频材料与本案证据失实有非常重要的利害关系,对查明案件非常重要,在此恳请法院作为证据调取,黄益绍称的被告作为商业网站为赚取商业广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15,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认为同一案件黄益绍多次起诉,并重复提交证据材料系恶意支出。对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黄益绍姑妈只有30岁吗?违背常理。对证据17,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出具时间乃黄益绍其前妻离婚案件审理期限,涉案文章系他们离婚前的,不能证明黄益绍要达到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为李秋艳本人所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曾在网络搜索找到过手机号码,与黄益绍提交的不一致;朱洪志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无截屏时间,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代理人的邮箱打印件,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接到黄益绍的删帖申请后第一时间即予以处理,已履行到适当的注意义务。证据2,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打印件,证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在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中以涉案文章题目为关键词搜索,已找不到任何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相关的内容。证据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删帖流程网页打印件,证明向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申请删帖需要通过正确的渠道、提供足够的材料、黄益绍并未向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履行有效通知义务。证据4,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此前其他相关案件的庭审笔录,证明黄益绍此前曾就相似事实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黄益绍对法官就与涉案文章相关的事实提问的回答前后矛盾,并不能有效证明涉案文章内容失真,证明涉案文章中所述事实与黄益绍与其前妻的婚姻纠纷内容吻合,无侮辱诽谤言辞,不构成对黄益绍的名誉侵害。证据5,《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相关复印件,根据该书第六章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因此黄益绍以其在之前通知为由,认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需对文章审核,不符合法理要求,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黄益绍的质证情况:对证据1,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只能说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曾经发过邮件,不能证明之后是否删除;黄益绍提交申请的时间处理除2914年7月14日外还有2014年7月9日的投诉申请邮件。对证据2,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搜狗网页搜索在不同的时间就有不同的搜索结果,与网络是否畅通有关系,且证据也没有搜索时间,证明不了究竟是在发帖之前搜索的还是什么时候搜索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恰好证明黄益绍是按照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要求所做的。对证据4,诉状的真实性予认可,但起诉状的所述的事实不予认可,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学者的文章是个人的见解,不是法律。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如下:一、对原告黄益绍的证据:对证据1、证据6、证据10、证据13、证据15,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对证据2、证据3、证据4,以上三份证据为网页截图,而不是帖文,且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已于2014年7月15日已删除涉案帖子,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5,黄益绍未提供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确已收到该文件的依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7,因无法确定通话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8,系长沙理工大学的学生对黄益绍的评价,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9,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对黄益绍作出的工作情况证明,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1,系黄益绍与案外人曾霞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2,系黄益绍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其他案件的法律文书,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4,系其他网站删帖情况,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6,系案外人曾柳华的检验报告单,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8,因无法确定手机号码的机主,与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据19,因无截屏时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对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的证据:对证据3、证据4,原告黄益绍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对证据1、证据2,原告黄益绍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对证据5,系法理研究,非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系www.ifeng.com的经营者。2014年7月8日8时48分,网名“极品在水一方”的网民在www.ifeng.com的凤凰论坛中发表题为“揭露长沙理工大学黄益绍叫兽的真实面目”的网帖。“极品在水一方”在该网帖中陈述,其与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学院黄益绍自由恋爱,于201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极品在水一方”并在该网帖中还陈述了其与黄益绍婚后关于怀孕、生育小孩过程的相关情况;黄益绍有严重的重男轻女观念;黄益绍在与其分居的情况下,又以未婚的名义欺骗了李某某,带回家并发生了关系;黄益绍是感情骗子等等。看到“极品在水一方”的该网帖后,黄益绍于2014年7月14日通过网络,向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发送删帖申请。2014年7月15日,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经审核后,将“揭露长沙理工大学黄益绍叫兽的真实面目”的网帖予以删除。黄益绍为处理本案,花费打印复印费325元、邮寄费86元。另查明,2013年7月7日,黄益绍与曾霞在本院调解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名“极品在水一方”的网民在凤凰论坛中发表“揭露长沙理工大学黄益绍叫兽的真实面目”的网帖,侵害了黄益绍的隐私权。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作为www.ifeng.com的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极品在水一方”发帖过程中,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只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本身并没有对传输的“揭露长沙理工大学黄益绍叫兽的真实面目”网帖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者修改,全部内容由网络用户“极品在水一方”提供。北京天盈九州网络公司收到黄益绍于2014年7月14日发送的删帖申请后,于2014年7月15日及时删除了该网帖,故依法不应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故本院对黄益绍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益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益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张飞虎人民陪审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