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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86号罪犯李,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罪���李的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李的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栾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