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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环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官宝与东台市渔政监督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官宝,东台市渔政监督大队,臧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盐环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官宝。委托代理人金炼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渔政监督大队,住所地在东台市永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进。委托代理人杨长芳。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臧秀平。上诉人杨官宝因诉被上诉人东台市渔政监督大队渔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环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官宝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官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官宝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官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村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