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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漆永照与吕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永照,吕林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89号原告:漆永照,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林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永照诉吕林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永照于2015年1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永照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永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漆永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