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南京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南京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A1806室。负责人:汪同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朝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向��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京建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滁州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晋圣中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张宏群。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