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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欣与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389号原告王欣,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德仁。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丘学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萍,女。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丹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凤萍,女。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诉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欣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由居委会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美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