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保国与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国,唐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号原告赵保国,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告唐剑,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原告赵保国诉被告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赵保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由原告赵保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