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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保国与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国,唐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号原告赵保国,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告唐剑,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原告赵保国诉被告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赵保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由原告赵保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