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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蔡颖华、王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蔡颖华,王平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3号原告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一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涌,福建丛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云,福建丛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颖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王平宁,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颖华、王平宁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269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蔡颖华、王平宁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卓智明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