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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恒龙、李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恒龙,李必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中段339号(奎光商城一层)。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成奎,该行副行长。被告:李恒龙,1968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李必红,1966年11月21日出生。系李恒龙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恒龙、李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恒龙、李必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恒龙、李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和人民陪审员张宏群、何宏彬。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