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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泗与傅国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泗,傅国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76-2号原告陈泗,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区。委托代理人:陈士然,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国骈,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泗诉被告傅国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泗以“被告傅国骈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减半为680元由原告陈泗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君审 判 员  陈贵文人民陪审员  王伟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肯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