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立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庚柏能源有限公司与国投钦州港口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庚柏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立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西钦州庚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金鼓新城A栋702、703号。法定代表人秦泽兵,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西钦州庚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柏公司)因起诉国投钦州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海立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庚柏公司称,上诉人持有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被上诉人侵害的是上诉人的海域使用权,故本案属于海洋开发利用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其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起诉人侵犯了该证书确认给上诉人的海域使用权,故本案是海域使用权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的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的范畴,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原审以本案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不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14)海立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北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审 判 长 文 东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代理审判员 黄碧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