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罗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小孩监护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罗某申请执行黄某关于小孩黄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黄某的抚养权依(2014)巴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确定由罗某自行抚养,被执行人黄某无异议。二、罗某自愿给付黄某抚养黄某的抚养费20000元,执行费50元黄某自愿承担。三、双方自愿限期2014年12月30日前罗某将抚养费交给黄某,同时黄某将黄某交由罗某自行抚养。该项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党审判员 韦安龙审判员 李正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