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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文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科,普用名黄小宁,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科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文科到大新县雷平镇某一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加油机内插有一张加油IC卡,旁边又没有人,于是将IC卡拿走后离开。经查,该卡是被害人梁某某于当日上午7时36分在该加油站加油后遗忘的。黄文科将卡拿走后当日上午10时至11时28分间先后持该卡在大新县堪圩乡某加油站、雷平镇某加油站等地,给自己及朋友加油,共计5074元。后黄文科将卡丢到大新县雷平镇某一条河里。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文科主动到雷平派出所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文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文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黄文科到大新县雷平镇某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加油机内插有一张中国石化加油IC卡,于是趁旁边无人,取出加油IC卡后离开。而该张加油IC卡系被害人梁某某于当日上午7时36分加油后遗忘在加油站的。当日上午10许至11时许,黄文科使用该张加油IC卡先后在中国石化几个加油站给自己和朋友加油,支出金额5074元。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文科主动到大新县公安局雷平派出所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班某某的证言,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账对账单、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天等石油分公司证明、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视频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科的成名成立。被告人黄文科案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文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燕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