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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巢湖万邦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姚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万邦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姚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195号申请人:巢湖万邦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巢湖市姚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巢湖市姚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叁拾贰万贰仟贰佰壹拾捌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