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1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符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