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民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21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符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