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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与重庆四联仪器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四联仪器仪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四联仪器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较场口86号得意世界C区。法定代表人:陈钟,总经理。上诉人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四联仪器仪表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向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书,但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恒丰威达工控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