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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法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法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054号原告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385号东坎镇政府二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张新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逸,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法军,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法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滨海县新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煊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