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作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作秀,胡锐,胡世泽,唐明培,浦东碧,沈仁德,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281-2号申请执行人:黄作秀,居民。申请执行人:胡锐。申请执行人:胡世泽,居民。申请执行人:唐明培,农民。申请执行人:浦东碧,农民。被执行人:沈仁德,驾驶员。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徐承义,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肥东执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扣划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长市长久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