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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明伦与重庆市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维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杨维,张明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维,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伦上诉人重庆市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关于借款合同的履行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第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贷款方,其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区,因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