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0-12
案件名称
熊国清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熊国清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国清,男,1961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住武汉市武昌区。2012年6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国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国清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国清将毒品藏匿于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胭脂庭院8栋2楼208室其租住的房间内。2014年11月5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熊国清查获并收缴其所有的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块状物毒品(俗称“冰”)1包,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2.15克。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2.15克予以没收上交。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国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熊国清的身份材料;3.被告人熊国清的供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国清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1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国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国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国清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国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国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