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溧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新与被告柯晓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新,柯晓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王海新,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柯晓敏,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新与被告柯晓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海新负担。审 判 员  任天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