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贵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