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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贵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