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安娜与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娜,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娜。被执行人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桂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安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7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9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