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晓兰与肖居彦、满凤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兰,肖居彦,满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524-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兰,居民。被执行人:肖居彦,居民。被执行人:满凤娥,1979你去哪6月29日出生,居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聊东执字第1524-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居彦名下鲁P×××××轿车一辆。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结案,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居彦名下鲁P×××××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