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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庞喜顺与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喜顺,赵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庞喜顺,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雄县龙湾镇西狄头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刘文英,女,雄县龙湾镇西狄头村,系原告之妻。被告:赵建军,男,成年,雄县雄州镇古庄头村人。原告庞喜顺与被告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喜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