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元军聚众斗殴罪,罗元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041号罪犯罗元军,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元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2014)渝西狱减字第1050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罗元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元军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元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元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